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及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弘扬“一人有难,八方支援”中华民族互济互助的优良传统,减轻教职工因重大病伤住院的经济负担。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建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公司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校园的具体要求,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金的筹措
第一条校工会从学校提取的福利费中每年划拨30万元作为医疗互助集体基金。
第二条凡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个人应积极参加医疗互助,每人每年自愿交纳互助基金100元(一律交纳现金。在校期间不得中断,新调入或新分配人员从进入学校的当年当月开始交纳;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或停止缴纳互助金的教职工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己缴纳的互助金不再退还)。具体收缴手续由各分工会和离退休处负责,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基金上交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凭交款收据和具体名单到校工会财务备案。凡连续交纳满5年或一次性交纳5年的,可停止交纳,何时续交视基金积累情况再行通知。
第三条接受校行政每年给予一定的拨款和社会个人捐赠。
第四条互助金增值和积累。互助金的增值主要来自银行存款利息。互助金的积累主要来源于互助金的交纳、学校投入和社会捐赠。
第二章 基金补助对象
第五条凡自愿交纳每年医疗互助基金,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教职工、退休教职工、校办产业和后勤集团全额交纳了集体医疗互助基金的职工,因重大病伤,在省、市医保中心和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经医保和大病保险(单位统一保险及学校补助)支付后(不含自费部分)的有关医疗费用,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字证明,经学校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审批,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档次的互助基金补助。
第六条基金互助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与医保年相同。
第三章 基金补助的界定和原则
第七条基金的补助原则是重大疾病与重大意外伤害。
第八条下列情况视为重大疾病:
(一)大面积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抢救和实施开颅手术者;
(二)尿毒症需长期做血液透析者;
(三)各种癌症;
(四)急性重症肝坏死,急性重症胰腺炎;
(五)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冠状动脉支架、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或实施器官移植者;
(六)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现器官损害或功能衰竭者;
(七)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者有骨关节损害或多脏器并发症者;
(八)其他经过医保定点单位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其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上、并经校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可的重大疾病。
第九条下列情况视为重大意外伤害:
(一)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致残;
(二)火灾、触电导致重伤或残疾;
(三)见义勇为造成重伤或致残;
(四)其他基金管理委员会鉴定认可的重大意外伤害。
第十条下列情况造成的意外重大伤害,本基金不予补助:
(一)大面积自然灾害;
(二)犯罪与违法、违纪、违章以及酗酒、打架、斗殴所造成的伤害;
(三)自杀自残。
第十一条凡符合医疗互助基金补助条件的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和大病保险偿付以及按《校政发[2004]143号文件规定》补助之后(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其它社会商业保险除外),仍需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为:
(一)申请补助最低额度: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
(二)补助档次与比例:(按分段计算)
1、超过0.5万元至1万元(含1万元)的部份,补助40%;
2、超过1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的部份,补助45%;
3、超过2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份,补助50%;
4、超过4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的部份,补助55%;
5、超过6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的部份,补助60%;
6、超过8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份,补助65%;
7、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部份,补助70%。
(三)补助最高支付额为10万元。
(四)完全自付部份的内置材料与自费用药可纳入申请补助最低额度线统一计算,超过最低额度线的部分可按30%计算补助。自费用药(必须是治疗性用药)一律凭参保病人住院结算单上反映的数据为准,其它自购药和国家规定应该个人支付的自理费用(如营养、出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不予补助。
(五)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个人不愿参加医疗互助、也未交纳互助基金的,不享受本基金补助。
(六)曾经停缴互助金的人员再次缴纳互助金时,自重缴时间的1年后才能亨受医疗互助待遇。
(七)个人连续交纳互助基金10年以上(不含10年)而首次申请补助的教职工,补助金额增加5%。
第十二条 凡参加医疗互助的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因意外重大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学校统一办理的各种基金偿付、补助和保险理赔及肇事方赔偿之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凡参加医疗互助的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在同一个互助周期(即一年内)多次因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重大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可累计申请补助,但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年度最高补助限额。
第十四条申请互助基金补偿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病伤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
(二)个人交纳医疗互助基金登记凭证;
(三)工会会员证或退休证;
(四)参保病人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及发票原件(发票复印件,须经已报销单位注明已报销金额并签章)。
第十五条互助基金补助报销时间,定于第二年六月、十二月分两次进行。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三个工作小组)
1、基金收支管理小组
2、基金补助审查小组
3、基金监督小组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代表由下列部门组成:
校工会、离退休处、财务处、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总务处医保办、后勤集团医疗中心各1名,教职工代表若干名,其具体人选由校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经校工会委员会通过认可。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定基金筹措方案、补助政策标准、审定补助数额、以及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修订医疗互助管理办法;掌握互助金收缴及使用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向教代会提出本管理办法的修改草案。由校工会牵头。
2、基金收支管理小组,负责基金收缴入账,补助报销,由校工会财务在学校资金结算中心设立专门账户,承担收支记账业务,并按财务制度汇总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书面报告。
3、基金补助审查小组,负责受理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费用的补助申请,根据章程规定提出补助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由校医疗中心及医保办承担审查业务。
4、基金监督小组,负责基金收支的监管、审查,确保基金公正、公平、合理使用。由纪委监察、财务处、审计处承担监督业务。
第十七条本基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作教职工治疗期间的借用款)。其具体收支补助情况,每周期年基金管理委员会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作出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二○○八年元月一日起试行一年后(即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视执行情况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报经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