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使其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困难职工是指公司正式在职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灾害、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生活暂时和长期困难的教职工。
第三条 补助方式以发放货币形式进行。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足600元的。
第五条 因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
第六条 因病住院自付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的(经校医保办核定)。
第七条 因病住院自负医药费在1000元(经校医保办核定)以上的按10%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 因家庭成员无收入,因灾、因病导致生活困难的。
第九条 各级劳动模范没有达到政府文件规定生活标准的。
第十条 被专门机关认可见义勇为致伤、致残的。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
第十二条 其它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第三章 困难补助等次
第十三条 属生活特别困难的补助金额为1200元。
第十四条 属生活困难的补助金额为600元。
第四章 下列情况不在补助之列
第十五条 参与违法活动致伤、致残的。
第十六条 被司法机关罚没财产导致生活困难的。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人须详尽填写申请表,本人签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分工会同意签名盖章后,报校工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底经校工会、校福利委员会研究审定,公示期满后,确认为补助对象。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各分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困难补助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工会。
太阳集团3143工会
2009年11月18日